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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种业领域做实定分止争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通过平衡用种主体与供种主体的利益关系,倡导当事人消除分歧、互谅互让、和合共赢,促成案结事了,切实把司法为民理念贯彻到具体案件中,既保障用种安全,又维护种业健康发展。
济南3月20日电 (吕妍)以“多元世界,融通发展”为主题的2025国际产教研融合发展对接会3月20日在山东济南举办。会上,“国际产教研融合发展合作社”揭牌成立。
本案明确审定品种受让人对其生产经营审定品种但构成品种权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又有效规范了种业市场。本案警示种子经营者在品种授权、品种审定、品种生产推广全流程规范经营,促进提高品种权保护意识。二审判决在厘清审定品种的法律性质、明确侵权判定方法、合理确定赔偿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
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在于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加快培育新型劳动者队伍,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不知道您在机场或者火车站时,有没有被“骑”着行李箱飞驰而过的旅客吸引?这种能代步的箱子就是含锂电池的“电动行李箱”。只需轻转把手,就能穿梭人群,既能装行李又能当代步“小车”。行李箱变坐骑,这样的跨界产品着实吸引了不少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以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前提条件,且仅适用于针对该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而不适用于对售出的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新疆某种苗场未证明其繁殖行为属于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且大规模繁殖与科研所需规模不符,同时其存在销售营利行为,构成侵权。新疆某种苗场自认其于2014年底采剪扦插且至今仍生产繁殖“天山祥云”种苗,结合涉案公证书、相关协议及工作总结等证据,可认定其至少自2014年起至2023年持续侵权。考虑到对外销售商品的价格势必高于生产成本,新疆某种苗场拒不提供相关账簿等资料,故将新疆华某科技公司销售“天山祥云”价格与新疆某种苗场销售价格之差的平均值即200元/株作为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的依据。基于在案证据,新疆某种苗场2021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不低于4000株,而2023年则为不低于8000株。据此,选取该两个年度的平均数量,可认定新疆某种苗场在2021至2023年期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为6000株/年。仅以此三年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已超出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的300万元。故二审改判全额支持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赔偿额。
“大家一直觉得迅哥以往多出演喜剧,给大家带来很多欢乐,但其实随着表演经验的不断积累,他的戏路越来越宽。这次他敢接下这样的角色,本身就很厉害,信念感十足。”